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通)罚〔2026〕21号)
索引号 : K26422872/2026-2760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通)罚〔2026〕2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咸环(通)罚〔2026〕21号
湖北卓恒供应链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5日我局收到通山县人民政府转办的《关于市政府主要领导在调研环保专项督察反馈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问题整改时交办事项的督办通知》,其中涉及九宫山镇富有村交投临时堆料场问题,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湖北卓恒供应链有限公司将砂土堆放于九宫山镇富有村四组012乡道旁,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属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湖北卓恒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6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含勘察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湖北卓恒供应链有限公司砂土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6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卓恒供应链有限公司砂土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4、2026年7月18日湖北卓恒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卓恒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情况;
5、《临时用地项目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卓恒供应链有限公司堆料场用地的情况;
6、《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湖北卓恒供应链有限公司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6〕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54、总表1、总表2和总表3中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元整(¥271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4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