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6〕6号)

索引号 : K26422872/2026-1429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6〕6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通山振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2026年3月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综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猪养殖过程中,部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经化粪池渗漏至西南方水沟,最终流至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通山振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6年3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含勘察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通山振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部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渗漏至西南方水沟,最终流至外环境的情况;

3、2026年3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通山振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部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渗漏至西南方水沟,最终流至外环境的情况;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通山振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环保手续执行情况;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通山振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的情况;

6、合作社营业额年收入证明1份,证明通山振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年营业额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6〕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并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118、总表1和总表2中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700元(柒仟柒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4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联系人:王莎13329991580)并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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