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5〕7号

索引号 : K26422872/2025-19080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5〕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7

  

湖北索尔家具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底漆车间未采取密闭措施,底漆车间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按环评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执法人员现场使用便携式VOC检测仪FID对底漆车间水帘柜前端和底漆车间的排气筒出口采样孔进行了检测,检测数据(以VOC计)分别为38.3ppm、39.5ppm,治污设施基本无处理效果。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含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证明该公司底漆车间未采取密闭措施,底漆车间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按环评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效果不佳等违法事实。

2、2025年6月18日湖北索尔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自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2025年6月18日湖北索尔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自成提供的木质家具生产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业环保相关手续情况、该企业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0.175吨/年及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周期为半年一次。

4.2025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6月1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及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吴浩、陈钊、艾昊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喷漆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取密闭措施及底漆车间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按环评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效果不佳等违法事实。

5、2025年6月27日,企业提交的微型企业证明,证明该公司为微型企业。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715向你公司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罚告20257)告知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52、总表1、总表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4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联系人:王莎13329991580)并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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