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5〕6号
索引号 : K26422872/2025-1907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5〕6号
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7739154050
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泉港村
2025年6月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综合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生产车间东侧空地堆放有原材料石灰石,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尘措施露天堆放,厂区地面有明显积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属于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 2025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含勘察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放原材料未覆盖违法事实的情况;
3.2025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放原材料未覆盖违法事实的情况;
4.《关于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式钢窑石灰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手续执行情况;
5.小微型企业说明书,证明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6.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地址方式;
7.森源建材2023年10月-11月工资表,证明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及人员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54、总表一,总表二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7000元(肆万柒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4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联系人:王莎13329991580)并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可以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