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K26422872/2022-20916 文       号 : 咸环通罚字〔2022〕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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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MA4991****

法定代表人:陈*远

地址:通山县洪港镇三贤村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1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在通山县洪港镇三贤村建设的大田畈河清淤砂石综合利用工程项目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废水收集池、混凝沉淀罐、脱水机等环保设施,主体工程于2021年9月投入生产

我局于20224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2〕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遵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和总表1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和账号。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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