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3月23日通山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索引号 : K26422872/2022-07987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生态环境

名       称: 3月21日-3月23日通山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321-323日通山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类别

执法对象

执法决定

决定书

文号

决定日期

实施程序

地址

立案依据

救济渠道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湖北栋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罚款7万元

咸环通罚字〔20222

2022323

普通程序

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水晶工业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应当处罚。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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