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8-25 字体:【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精神,咸自然资规〔2023〕2号文件要求,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特就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手续予以简化,并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继承法律事实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对于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取得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的,申请人本人可就上述待证事项向登记机构作出书面承诺,登记机构认为申请人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可不再要求其提交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直接为其办理继承登记业务。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情形: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3.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4.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5.申请人能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但无法提供确切死亡时间的;

6.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结婚时间的;

7.申请人提供解放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存根上仅显示"户主和人口数量",未记载具体人员,可由申请人承诺相关人员与户主的关系。

8.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其他继承人也认可的。

9.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无死亡时间信息,继承人陈述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其他继承人也认可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申请人声称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实际未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

4.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5.待证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6.当事人拒绝签署承诺书,拒绝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前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继承登记(非公证)业务,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进行研判: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符合适用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承诺的方式和内容、虚假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失信惩戒机制等。

(二)全体申请人应在受理人员见证下签署《告知承诺书》,受理人员应就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亲属关系情况、档案保存情况对全部继承登记申请人进行询问。

(三)受理人员应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登记申请材料对申请登记情况进行分析和查验。查验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四)受理后,受理人员将拟登记的继承登记事项及申请人承诺事项,在登记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特此通告!

附件: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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