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向陈清华、邹敦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规工程许字(城区)建字第202200054号。
通山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7日作出的通政复〔202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2)鄂12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通山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该行政判决已生效。
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规工程许字(城区)建字第202200054号),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之日起,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6日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向汪安国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羊)地字第202200055号。
通山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通政复〔2022〕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的(2022)鄂12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通山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该行政判决已生效。
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羊)地字第202200055号)之行政许可,同时一并注销该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之日起,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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