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发布日期:2025-06-20 字体:【
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行政执法职权类型执法依据承办机构执法范围备注
1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7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22、27、28条
2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保险法》第84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3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7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22、27、28条
4对违反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5对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19年3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三十条、六十八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6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57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6、22条
7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行政检查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3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6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8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2.《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9对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22、27、38、39、40、41条
10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11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3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12医疗保险稽核行政检查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30、38条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29、35条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2、3、5、12条
13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报人奖励行政奖励1.《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 2018年11月29日 发布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14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行政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9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4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
15对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拒不配合调查的定点医药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行政强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16对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拒不配合调查的参保人员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行政强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医疗保障局全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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