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严控村级违规举债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控制村级违规举债行为,切实防控村级债务风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总则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村、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级组织)。涉农社区是指村改居后,仍拥有农村集体资产的社区。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村级违规举债,是指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未经合规审批、履行程序违法、无合理还款来源等擅自举借债务,或以拖欠、垫支、担保等变相方式形成债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借款、违规拖欠款项、违规提供担保、违规垫支建设等情形。
(三)建立“县级统筹、乡镇主责、村级落实、部门监督”的严禁村级违规举债工作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和“谁举债、谁负责,谁批准、谁担责,谁经手、追谁责”的原则,全面杜绝村级违规新增债务。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严控村级违规举债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村级举债行为的日常监管、违规举债排查处置、债务风险预警等工作;村级组织是举债行为实施主体,对本组织举债行为的合规性、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举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严禁村级违规举债工作的业务指导、行业监督和考核评估,牵头开展违规举债排查整治工作;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村级违规举债的监督、审计、追责等相关工作,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村级巡察重点内容,形成监管合力。
二、财务管理
(一)村级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村级财务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工作,规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等相关会计档案管理。代理服务机构要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落实责任追究,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分账归档,单独整理、归类造册、妥善保存。
(二)村级财务严格执行《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收支缺口。
(三)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大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将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规支出入账。严格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
(四)兴办村内公益事业,必须具备明确合法的资金来源,严格执行“一事一议”有关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实施,严禁举债建设。
(五)各部门安排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和各类宣传、创建活动以及专项工作,严格按照“谁出政策、谁开口子、谁负责落实经费”的原则执行,严禁要求村级组织举债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开展达标升级、检查评比验收等活动,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经费筹集等任务。
三、违规举债情形界定
村级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认定为村级违规举债,一律严格禁止: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个人借入资金的;
(二)无资金来源,举借债务弥补办公经费、人员报酬等非生产性收支缺口的;
(三)以举债为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举债用于超标准建设、铺张浪费的;
(四)为企业、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抵押,变相形成村级债务的;
(五)要求施工企业垫支、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个人劳务报酬等,变相形成村级债务的;
(六)违反“一事一议”规定,举债兴办村内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
(七)未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擅自举债的;
(八)滞留、挪用上级补助资金,导致资金缺口而形成债务的;
(九)高息借债、账外设账形成隐性债务,或通过拆分举债金额规避审批程序的;
(十)“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变相形成村级债务的;
(十一)违反上级政策和本意见规定,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举债的。
四、新增债务防控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村级组织承担村级债务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八不准”原则,从源头上杜绝一切新增违规债务。
1. 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2. 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3. 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
4. 不准举债兴建工程;
5. 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各类补助资金;
6. 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问题;
7. 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8. 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二)实行村级违规举债定期排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开展一次村级举债全面排查,上半年排查结果于当年7月第一周、下半年排查结果于次年1月第一周,由村级向乡镇、乡镇向县级(县农业农村局)逐级上报。各乡镇要建立排查工作台账,对发现的违规举债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置,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
(三)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县级、乡镇级、村级三级动态监控机制。各乡镇、各村要建立健全债务监控工作档案资料,明确监控内容、流程和责任,县级相关部门要做好统筹指导和监督检查,实现村级债务全流程动态监管。
(四)村干部离任时,必须开展债务经济责任审计,详细办理举债管理手续交接,审计结果作为离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离任前形成的违规举债,依法依规追究离任相关干部的相应责任,未完成债务交接的,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五)村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部门将自身债务转嫁给村级组织。
五、法纪责任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相关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因违规举债产生不良债务的村级组织,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负责人从严从重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款项及因此获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不切合实际向村级下达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等,造成村级形成债务的单位,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相关债务从村级划转至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限期落实资金予以偿还。
(四)村级组织未经合规程序,仅经民主决策即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因违规新增债务引发各类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有关事项
非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8日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