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的公告
为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经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决定,使用“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印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范围限于县本级在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中使用,超出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二、“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专门管理和使用,专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在执法文书中加盖印章。
三、在限定范围内“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与使用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长期有效。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执法体制调整,将另行发布公告。本公告由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