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投诉举报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构建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安排,根据省、市、县纪委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专项监督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文化和旅游领域内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众征集问题线索。现将专项整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行政许可方面。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如拖延不办、私设门槛、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涉企窗口服务不优,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等问题。
(二)行政检查方面。在涉企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过度执法、粗暴执法问题,包括不遵守法定程序、滥用强制措施等,如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检查频次过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问题;检查标准、程序不明确,随意检查等问题;运动式检查、“走过场”检查等问题。主要包括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行政检查事项未对照权责清单实施、未依据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检查事项的问题;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问题;将入企检查行为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前提的问题;不同的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对同一企业频繁开展各类检查,没有进行有效统筹协调的问题;同一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涉企检查缺乏计划性和规范性,存在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的问题等。
(三)行政处罚方面。对企业处罚依据适用不准确;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证据收集不规范、处罚程序履行不到位问题;过度执法、粗暴执法问题;对企业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等问题。主要包括在涉企行政处罚时出现适用依据错误,将不适用于企业特定行为的条款拿来作为处罚依据的问题;不认真执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可以不实施处罚的问题;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随意确定处罚额度,对相似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做出差异较大的处罚决定,存在“同案不同罚”问题;未按规定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或者未依法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和反馈的问题等问题。违反规定收费、变相收费、收费不入账、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以罚代管、重复罚款问题;行使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执法措施时,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缺乏必要的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的问题;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的问题;执法部门违反地域管辖原则,在没有明确管辖权的情况下异地执法,随意制造管辖的问题。
(四)行政强制方面。滥用羁押性、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主要包括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未达到法定情形的问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详细的查封、扣押清单,没有邀请企业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在解除行政强制时也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对扣押的企业产品、设备等财物,没有妥善保管,出现财物损坏、丢失的问题;该依法拍卖处理的没有依规操作的问题等。
(五)违法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方面。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未开展公平竞争性审查,歧视性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自由竞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简单化禁止,阻碍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顿等活动中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等问题。
二、线索受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
三、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专项整治期间公众可通过来信、来电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问题线索,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注明姓名与联系方式。
来信地址:通山县迎宾大道27号,邮编437600。
投诉举报电话:0715-2362886,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3:00-6:00(夏季)(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电子邮箱:610669627@qq.com。
四、投诉举报须知
(一)举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使用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投诉举报,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如存在诬告陷害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反映的问题线索尽可能具体、详实,如问题的基本情况、事实描述、涉及问题人员等。
(二)举报线索时应注明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联系,我们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的问题线索应真实准确,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不得借机诬告、陷害他人。
(四)以下举报不予受理:(1)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2)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3)投诉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4)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涉企相关问题线索,提出意见建议!感谢社会公众对通山县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