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撤罚决字[2026]第001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姓名:阮长祝
二、原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本机关(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于2025年8月13日,接到广东玉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杨思弘投诉,反映当事人在承接其旅行社地接业务后存在违约行为,2025年8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经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情况审查核实后,本机关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文综罚字〔2025〕5号),决定:责令改正;责令向广东玉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赔10042元;没收违法所得570元;罚款37000元。该决定已于2026年2月14日依法送达当事人。
三、撤销原处罚决定的依据及理由
2026年5月,本机关在案件复核中发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退赔”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需立即更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本机关经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决定。
四、本机关决定内容
撤销原处罚决定:撤销本机关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文综罚字〔2025〕5号),该决定自本撤销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失效;
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阮长祝“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另行制作并送达);
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告知:关于当事人与广东玉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旅游者之间的费用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相关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你(单位)对本撤销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5月27日
联系人:曾强
联系地址:通山县九宫大道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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