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统计局涉企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发布日期:2022-05-12 字体:【

《通山县统计局涉企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首违免罚的情形

首违免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首违免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湖北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相应规定。                                          

行政告诫

说明:1.通山县统计局涉企行政处罚“四张清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起执行。2.首违免罚事项清单中不予处罚情形第一项系依据2021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编写,该项与新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生效日期同步,即从2021年7月15日开始生效。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1.受他人胁迫、干预、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2.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湖北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相应规定。                                                

行政告诫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1.受他人胁迫、干预、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2.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湖北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相应规定。                                                   

行政告诫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湖北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相应规定。                                                     

行政告诫

说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不予处罚情形第一项系依据2021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编写,该项与新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生效日期同步,即从2021年7月15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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