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事人未经审核同意擅自采伐疫木一案 | 通农(林业)罚〔2025〕25号 | 责令销毁;罚款 | 未经审核同意擅自采伐疫木 | 依据《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除治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规定“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责令除治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指导基准。 | 宋** | 1、责令销毁; 2、并处罚款 1000元。 | 2025/3/18 |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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