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农(林业)罚〔2025〕25号

发布日期:2025-04-10 字体:【

通农(林业)罚〔202525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当事人未经审核同意擅自采伐疫木一案

通农(林业)罚〔202525

责令销毁;罚款

未经审核同意擅自采伐疫木

依据《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除治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规定“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责令除治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指导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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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销毁

2、并处罚款 1000元。

2025/3/18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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