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农(林业)罚〔2025〕20号

发布日期:2025-04-10 字体:【

通农(林业)罚〔202520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当事人毁坏林木一案

通农(林业)罚〔202520

补种毁坏林木;罚款

毁坏林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规定的坏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50株以上或价值2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指导基准

**

1、补种毁坏林木318株三倍的树木,计954

2、并处林木价值1245.96元四倍的罚款,计罚款4983.84(林木价值:3.1149立方米x400=1245.96)

2025/3/20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 |
  • |
./t20250410_3964304_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