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 | 通农(林业)罚〔2025〕17号 | 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规定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4号)“(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的规定,结合《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规定的“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1亩以上不足3亩或其他林地3亩以上不足5亩,不听劝阻,多次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种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指导基准。 | 王** | 1、限期9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360元的一倍款,计罚款8360元(恢复费用:乔木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费用为836㎡x10元=8360元) | 2025/3/21 |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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