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
殡葬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推动我县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县民政局起草了《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建议和意见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通山县民政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通山县迎宾大道通山县民政局;收件人:通山县民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437600。寄件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415636771@qq.com
联系电话:0715-2358815
附件:1.《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的暂行规定》(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民政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
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治丧”社会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逐步推行遗体火葬。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在全县形成理解与支持殡葬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火化,组织人社部门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审核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全县城乡特困对象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民政部门凭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补助金。
二、鼓励文明集中治丧。城乡居民主动到县殡仪馆集中治丧火化的,实行“四免一送”政策:即免除县域内遗体接运费(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费(含冷藏、冷冻保存)、平板炉遗体火化费(含骨灰装整)、骨灰寄存费、赠送100元以内骨灰盒1个,具体按照殡葬惠民政策文件执行。
三、倡导节地生态安葬。禁止在“三沿六区”(“三沿”指下列道路沿线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高速公路及连接线沿线;国道、省、县道及其他公路沿线;铁路等主干道沿线。“六 区”指下列区域:耕地和“三沿”500 米可视范围内的林地区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明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城市建设规划区;工业园区;学校周边和城市住宅区)内新建坟墓。禁止修建“活人墓”“豪华墓”以及散葬、乱葬大墓。禁止将骨灰套棺再葬。树葬、花葬、水葬等不留坟头的节地生态安葬每例奖励2000元。
四、禁止丧事大操大办。抵制铺张浪费,丧事活动原则不得超过3天,宴请宾客规模一般不超过10桌,金额一般不超过300元/桌。超时间或超标准操办丧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及红白理事会对当事人进行劝导,责令改正。
五、严禁不文明殡葬行为。违反下列要求之一的,由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红白理事会及时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一)禁止聘请僧、道参与丧葬活动;
(二)禁止在办丧事中看风水、做道场、打丧鼓及沿道路抛撒火纸、冥币等;
(三)禁止在治丧、祭祀等活动期间,乐队吹打弹唱或使用高音喇叭、麦克风等扩音设备扰民;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塑料、布料、锡箔纸等不易降解祭祀用品污染环境。
六、规范殡葬行业管理。违反下列要求之一的,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禁止在城区生产和出售棺木、墓碑石、纸扎物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二)禁止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尸体冷藏柜、水晶棺和殡仪业务;
(三)禁止殡葬事业单位殡仪车以外的其它车辆进入医疗机构接运遗体;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墓穴、墓地,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墓地行为。
七、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在治丧、祭祀等活动期间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拒不执行本规定要求,以暴力威胁或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2025年4月15日
附件2
关于《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5年4月15日,县民政局起草了《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的暂行规定》的目的
制定《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的暂行规定》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管理、耕地林地保护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开展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的暂行规定》的法律依据
(一)2018年1月10日,民政部、中央文明办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根据文件精神:一是在实行火葬的地区,要坚持遗体火化与骨灰处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千方百计巩固和提升火化率,又要大力推进骨灰集中节地生态安葬。二是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大到辖区所有居民,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对持续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二)2020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咸宁市火葬区范围的批复》(鄂政函〔2020〕79号),全县18个社区、114个村组纳入火葬区范围,约占64%,73个村组纳入土葬范围,约占36%,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监督管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殡葬改革。
(三)2020年9月30日,咸宁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咸宁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咸殡改发〔2020〕1号)要求,一是对三沿六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大墓、散葬乱葬墓、“活人墓”重点整治。二是推进移风易俗,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现代、生态保护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
(四)2025年3月26日,召开县委常务委员会,会上陈洪豪书记提出,由人社、组织部、民政等部门会商,起草暂行规定规范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事宜。
三、制定《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的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的暂行规定》对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体火化、集中治丧、生态安葬、规范殡葬行业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
四、起草《关于持续加强和推进文明殡葬的暂行规定》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4月,县民政局着手起草暂行规定文件,形成初稿,并征求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民宗局意见等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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