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2021年民政领域
社会救助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通山县社会救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关心支持下,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要求,紧盯困难群众急盼急需,狠抓了各方面政策落实,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民政社会救助领域包含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以下统称孤儿保障)等救助事项。近年来,我县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打通资金壁垒,有效保障救助资金良性循环。据统计,今年筹集资金13107万元(其中地方配套300万元)。截止今年12月份支出11306.48万元(低保6913.2万元、特困2135.76万元、孤儿386.91万元、临时救助561.8万元、残疾人两补1308.81万元)。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强化政策支撑。近年来,国务院和省市分别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咸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等系列文件,随后,我县也相继出台了配套文件,为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是加强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年度核查培训和经济核对工作,畅通社会救助渠道,及时公布社会救助热线,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今年我县有社会保障对象23743人(低保21627人、特困1790人、孤儿288人),实现了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是合理确定标准。加强与市民政部门对接,逐年提高我县救助保障标准,提升保障对象生活质量。今年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确认我县城市低保为590元/月/人、5800元/年/人、9000元/年/人、1180元/月/人。城乡低保人平补助水平由2019年280元、210元增加至310元、225元,分别增加30元、15元,特困供养、孤儿保障严格按公布标准执行。
四是完善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重要作用,扩大救助范围,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标准,及时将急难型和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并将救助标准提高至城市低保标准12倍。另外,启动“救急难”救助和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依托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会议,推进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每年支出临时救助金近800万元,救助近3800人次。
五是创新服务方式。启动“物资+服务”救助新模式,建立特殊困难群体联系帮扶和探视关爱机制,落实定期探访报告制度,对有服务需求的对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访视照料、代领代购、助餐助浴和短期托养等服务。一方面聘请第三方开展特困供养人员核查认定与能力评估,将符合条件对象全部纳入特困供养救助范围,对有供养需求的分散特困人员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另一方面指导乡镇和村(居)与分散特困人员签订监护协议和照料护理协议,并督促履行监护照料义务。
三、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2020年11月,全市财政新增资金专项审计期间,反馈我县2户(拥有2套以上房产)低保对象违规领取城市低保金1.67万元。问题反馈后,一方面我们深刻剖析原因,迅速进行了整改,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另一方面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通报至各乡镇,要求乡镇举一反三抓好自查整改,并严把“五道”关口,即入户调查、经济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和审核审批程序,为下一步低保确认工作奠定了基础,形成了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