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06 字体:【

湖北省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权力

类别

1

对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至 3 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倍至 5 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2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3

对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行政处罚

4

对造成森林火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行政处罚



  • |
  • |
./t20231106_3344125_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