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25 字体:【


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
序号违法行
为名称
处罚依据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部分
1 以收容救
护为名买
卖野生动
物及其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
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
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
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违法所得,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般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省重点保护的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违法所得,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严重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国家重点保护
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违法所得,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 非法猎捕
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
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
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
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
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
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
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
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 ;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
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轻微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猎获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有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
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
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罚款

严重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杀害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的,猎获物价值五千
元以上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
物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
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或在自然保
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
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
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以食用
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
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
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的罚款

3 非法猎捕
有重要生
态、科学、
社会价值
的陆生野
生动物或
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
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
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
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
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
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
轻微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
证,并处两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猎获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两千元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
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两
万元以下罚款



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
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 物 ;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
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
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
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
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较重有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
杀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两千元以上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
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杀害有重要
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
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猎获物价值两千元以上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
价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
的罚款

特别
严重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或在自然保
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
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两千元以
上的;或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
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
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
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七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 非法猎捕
其他陆生
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
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
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
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
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
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
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猎获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
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
下罚款

严重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
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
下罚款

5 以食用为
目的猎捕
在野外环
境自然生
长繁殖的
其他陆生
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
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
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
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
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
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轻微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两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猎获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两千元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猎获物价值两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
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罚款

严重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
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

6 以食用为
目的交易、
运输在野
外环境自
然生长繁
殖的其他
陆生野生
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
三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
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
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
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
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没收野生动物
一般野生动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
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

严重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
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

7 未取得人
工繁育许
可证,繁育
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
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
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
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
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
轻微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
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野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

一般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

严重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8 未向县级
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
保护主管
部门备案,
繁育有重
要生态、科
学、社会价
值的野生
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
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备案,人工繁育调出有重要
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
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未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备案,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
案,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

9 非法出售、
购买、利
用、运输、
携带、寄递
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
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
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
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
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
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轻微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
带、寄递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般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
带、寄递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严重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
带、寄递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或以食用为目的交易、
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违法经营场所,吊销人
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
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

10 非法出售、
利用、运
输、携带、
寄递有重
要生态、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
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
轻微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
递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
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
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
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
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般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
递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
递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或者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
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有重
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
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1 食用或者
为食用非
法购买陆
生野生动
物及其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
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
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
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千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般多次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千元
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

较重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有重要生
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

严重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二级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
下罚款

特别
严重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一级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

12 生产、经营
使用陆生
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
制作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
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
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
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一
万元的
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般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违法所得一万元
以上的
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较重生产、经营使用有重要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制作食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
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
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
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

严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
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
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
所得二十倍以上二十五
倍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
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
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
所得二十五倍以上三十
倍以下罚款

13 违法从境
外引进野
生动物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
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
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尚未扩
散或未造成危害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
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管理不
善导致扩散,但未造成危害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
物,并处十五万元以上
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疏于管
理导致扩散,或者造成一般危害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
物,并处二十五万元以
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严重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疏于管
理导致大规模扩散,或者造成严重
危害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
物,并处三十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非法放生、
丢弃从境
外引进的
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
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
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
物放生、丢弃,尚未造成危害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
物放生、丢弃,造成危害后果显著
轻微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三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
物放生、丢弃,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捕回,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捕回的,代
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
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
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15 伪造、变
造、买卖、
转让、租借
有关证件、
专用标识
或者有关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
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
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
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
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微转让、租借狩猎证、人工繁育、经
营利用许可证、专用标识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
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
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买卖狩猎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
许可证、专用标识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
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
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伪造、变造狩猎证、人工繁育、经
营利用许可证、专用标识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
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
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
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
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买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
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
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
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特别
严重
伪造、变造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
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
法所得,并处四十五万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元
罚款

16 非法采集
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
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
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
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
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
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轻微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
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
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
集证,并处违法所得4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一级
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
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
集证,并处违法所得4
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
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
下的罚款

严重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
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

17 非法出售、
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
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
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非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
以下的罚款

严重非法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8 伪造、倒
卖、转让采
集证、允许
进出口证
明书或者
有关批准
文件、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
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或者
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证件、文件、标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倒卖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或者
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证件、文件、标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伪造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或者
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证件、文件、标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19 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采
集、收购国
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
或者未经批
准对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植物进行野
外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
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
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
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
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
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
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
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严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
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
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

20 擅自移动
或者破坏
自然保护
区界标;破
坏自然保
护区设施、
科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
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
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赔偿损
失、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破坏保护区设施、毁坏科研设备或擅自移
动界标的;
一般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1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毁坏科研设备,破坏保护区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擅自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1 未经批准
进入自然
保护区进
行旅游、科
研、参观、
考察、实
习、摄影、
登山等活
动或者在
自然保护
区内不服
从管理机
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
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
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
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赔偿损
失、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科
研、参观、考察、实习、摄影、登山等活动
或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管理的;
轻微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旅游、参观、
摄影,但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1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
考察、实习,但不服从管理机构管
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旅游、参观、摄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科
研、考察、实习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2 未按规定
向自然保
护区管理
机构提交
活动成果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
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
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
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赔偿损
失、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
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一般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
事科学研究,标本采集的个人,不
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
果副本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较重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
事科学研究,标本采集的单位,不
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
果副本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的罚款

严重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
事教学实习的单位,不向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

23 非法在自
然保护区
进行砍伐、
放牧、狩
猎、捕捞、
采药、开
垦、烧荒、
采石、挖沙
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
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
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
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
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
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
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
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
采石(沙)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
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令其恢复原状;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砍
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处3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
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处3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
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处6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
构拒绝有
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
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
或者在被
检查时弄
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
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
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
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或
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的罚款

林木种苗部分
25 品种测试、
试验和种
子质量检
验机构伪
造测试、试
验、检验数
据或者出
具虚假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
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
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
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
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
质量检验资格。
轻微首次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
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
款;对责任人处一万元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两次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六
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
款;对责任人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严重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三次以上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八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责任人处三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取消种子
质量检验资格

26 侵犯植物
新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
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
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
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处货值金额五倍以
上七倍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处货值金额七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

27 假冒授权
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
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
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一万元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
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
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28 生产经营
假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
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
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
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
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9 生产经营
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
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
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
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
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30 未取得种
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
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
种子的 ;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1 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
得种子生
产经营许
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般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32 未按照林
木种子生
产经营许
可证规定
生产经营
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
产经营种子的;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3 伪造、变
造、买卖、
租借林木
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
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
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般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34 不再具有
繁殖种子
的隔离和
培育条件,
或者不再
具有无检
疫性有害
生物的种
子生产地
点或者县
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
业草原主
管部门确
定的采种
林,继续从
事种子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
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
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
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般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35 未执行种
子检验、检
疫规程生
产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
的 。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36 违反规定,
作为良种
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
未经审定
的林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
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
定的林木品种的;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
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八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十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7 违反规定,
推广、销售
应当停止
推广、销售
的林木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
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
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
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八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十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8 违反规定,
为境外制
种的林木
种子在境
内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
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39 违反规定,
从境外引
进林木种
子进行引
种试验的
收获物作
为种子在
境内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
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40 违反规定,
进出口假、
劣林木种
子或者属
于国家规
定不得进
出口的林
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
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
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41 违反规定,
销售的林
木种子应
当包装而
没有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
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2 违反规定,
销售的林
木种子没
有使用说
明或者标
签内容不
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
容不符合规定的;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3 违反规定,
涂改林木
种子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
(三)涂改标签的;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4 未按规定
建立、保存
林木种子
生产经营
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
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
案 的 ;
轻微档案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档案缺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管理办法》第六条信息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或没有档案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5 林木种子
生产经营
者在异地
设立分支
机构、专门
经营不再
分装的包
装种子或
者受委托
生产、代销
林木种子,
未按规定
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
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轻微超过规定日期未备案不满六个月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超过规定日期未备案六个月以上不
满十二个月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超过规定日期未备案十二个月以上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6 侵占、破坏
林木种质
资源,私自
采集或者
采伐国家
重点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
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
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
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
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的天然林
木种质资
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47 未经批准向
境外提供或
者从境外引
进种质资
源,或者与
境外机构、
个人开展合
作研究利用
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
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
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48 抢采掠青、
损坏母树
或者在劣
质林内、劣
质母树上
采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
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
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处货值金额二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严重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处货值金额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9 林木种子
企业造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
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
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
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
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
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
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
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
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
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
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
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
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货值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三百万以上五百万元
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
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
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
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
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50 未根据林
业主管部
门制定的
计划使用
林木良种
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违
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
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
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轻微未使用林木良种数量占计划使用林
木良种数量不足30%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未使用林木良种数量占计划使用林
木良种数量30%以上不足70%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使用林木良种数量占计划使用林
木良种数量7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51 违反规定,
在林业种
子生产基
地进行检
疫性有害
生物接种
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
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涉及检疫性有害生物,但未发生逃逸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涉及检疫性有害生物逃逸未引起扩散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涉及检疫性有害生物逃逸并引起扩散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三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2 擅自采集
林木种子
生产基地
内的种子
以及珍稀、
濒危树种
种子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
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
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
轻微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
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采集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 销售授权
品种未使
用其注册
登记的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行政部门住所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价值不足
五千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资源管理部分
54 违法占用
林地、擅自
改变林地
用途、毁坏
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
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
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
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
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
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
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
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
以下的罚款。
轻微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
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
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
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3亩,能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
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
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
费用一倍的罚款;违法
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
林林种的收回经营者所
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
态效益补偿一倍的罚款

一般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
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
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
1亩以上不足3亩或其他林地3亩
以上不足5亩,不听劝阻,多次改
变林地用途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
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
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
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改变防护
林、特种用途林林种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
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罚款

严重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
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
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
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使
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
途,且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
抗法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
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
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违法改变防
护林、特种用途林林种
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
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

55 违法开垦、
采石、采
砂、采土或
其他活动,
在幼林地
和特种用
途林内砍
柴、放牧,
以及违法
擅自开垦
林地致使
森林、林木
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
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
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
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
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
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
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
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审核
批准或者未按照审核批准的森林抚育作业设
计实施森林抚育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采伐林木株数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轻微擅自开垦林地,但对森林、林木未
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
森林、林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处恢复植
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
费用一倍的罚款

毁坏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
不足50株或者价值不足5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
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的罚款

一般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
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
株或者价值500元以上不足1000
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
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较重毁坏林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
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不足150株
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
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
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毁坏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150株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
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56 盗伐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
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
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
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
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轻微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
者幼树不足2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不足1
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
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
1.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
8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三倍
以上四倍以下的树木,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七倍
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
者幼树80株以上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四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57 滥伐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
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
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
轻微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
幼树不足5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
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
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不足
4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
10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
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以立木材积计算4立方米以上不足
6立方米或者幼树100以上不足300
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三倍
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
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

严重以立木材积计算6立方米以上或者
幼树300株以上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三倍
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
价值五倍的罚款

58 伪造、变
造、买卖、
租借采伐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
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
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
许可证,被查获后主动配合检查,
态度较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
后果的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
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
许可证,违法行为所涉及林木蓄积
不足5立方米或价值不足5000元的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违
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
许可证,违法行为所涉及林木蓄积
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价值
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
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多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采伐许可证;违法行为所涉及林木
蓄积10立方米以上或价值1万元以
上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仍隐瞒事
实,抗拒检查的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
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59 收购、加
工、运输明
知是盗伐、
滥伐等非
法来源的
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
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
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
以下的罚款。
轻微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非法
来源的林木不足5立方米或者幼树
不足300株;非法收购、加工、运
输明知非法来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
家保护的其他植物不足0.5立方米
或者幼树不足2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收购、加工、运
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
得,处违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价款一倍以下
的罚款

一般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非法
来源的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5
立方米或者幼树300株以上不足
600株;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
知是非法来源的珍贵树木、国家保
护的其他植物0.5立方米以上不足
1.5立方米或者幼树2株以上不足4
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收购、加工、运
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
得,处违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价款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多次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
非法来源的林木;非法收购、加工、
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
的林木数量在15立方米以上或者
幼树600株以上;非法收购、加工、
运输明知是非法来源的珍贵树木或
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1.5立方米
以上或者幼树5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收购、加工、运
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
得,处违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价款二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60 在天然林
保护范围
内建设光
伏发电项
目、在有林
地上建设
风力发电
项目、建设
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
破坏生物
多样性和
污染环境
的生产经
营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
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
的罚款。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
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拆
除、恢复原状,补种毁坏林木株数十倍的树
木,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
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轻微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
者幼树不足20株的;非法改变林地
用途,面积不足1亩,能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
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恢
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不
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
50株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1亩以上不足3亩,不听劝阻,多
次改变林地用途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
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
1.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
80株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3亩以上不足5亩,不听劝阻,多
次改变林地用途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
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
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80株以上的;非法改变林
地用途,面积5亩以上,或使用伪
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
木,处毁坏林木价值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
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

61 在天然林
保护范围
内商业性
采伐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
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
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
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
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补种采伐林木株数十
倍的树木,没收采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
处采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轻微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
者幼树不足2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采伐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采
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
倍以下罚款

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不足1
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采伐株数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采
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
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
1.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
8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采伐株数三倍的树
木,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严重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
者幼树8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采伐株数三倍的树
木,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五倍的罚款

62 在天然林
保护范围
内使用剧
毒、高毒、
高残留农
药(含除草
剂等药剂)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
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损害天然林林地面积不足3亩,能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较重损害天然林林地面积3亩以上不足
5亩,不听劝阻多次实施侵害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损害天然林林地面积5亩以上,且
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检疫部分
63 对森林病
虫害不调
查、虚报、
漏报、不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三)隐瞒
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
蔓延成灾的。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
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
和个人,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单位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
至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
上报、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灾情蔓延的。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对森林病虫情不调查、虚报、漏报、不
报等失职行为,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对工作开展不力或有明显失职行
为的中心测报点,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
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资
格。
轻微不调查、虚报、漏报、不报森林病
虫情,但未造成森林病虫灾害
予以通报批评
一般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工作开展不力或
有明显失职行为
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
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
家级中心测报点资格

较重不调查、虚报、漏报、不报森林病
虫情,造成森林病虫害发生危害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不调查、虚报、漏报、不报森林病
虫情,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64 不除治、除
治不力,造
成森林病
虫害蔓延
成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用带
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
的 。
轻微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
行育苗或造林不足1亩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
行育苗或造林1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二)发生
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
病虫害蔓延成灾。
轻微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亩以上
不足10亩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亩以
上不足100亩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0亩以
上不足500亩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0元以上
1500以下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500亩以
上,国家重点公益林、风景名胜区
成灾面积1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500元以上
2000以下元的罚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三)隐瞒
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
蔓延成灾的
轻微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亩以上
不足10亩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亩以
上不足100亩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0亩以
上不足500亩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0元以上
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500亩以
上,国家重点公益林、风景名胜区
成灾面积1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500元以上
2000以下元的罚款

65 违反森林
植物及其
产品检疫
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
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
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一般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伪造、涂改、买卖、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较重涂改、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
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伪造、买卖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
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 的 ;
轻微没有发现携带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
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较重发现携带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300元
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现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6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
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规定用途的;
轻微擅自开拆检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封识或包装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调换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森林植
物及其产品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
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用途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
扩散的。
严重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6 擅自发布
或者伪造、
篡改林业
有害生物
预警预报
信息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擅自发布或者伪造、篡改林
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由林业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擅自发布或者伪造、篡改林业有害
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尚未造成不良
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

67 承运人未
按规定承
运或者收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承运人未按照规定承运或者
收寄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给予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承运人未按照规定承运或者收寄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多次违反本条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68 从国外引
进林木种
子、苗木未
按照规定
隔离试种
即种植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
未按照规定隔离试种即种植的,由林业有害
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封存、销毁,并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外来危险性
有害生物入侵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罚款。
轻微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未按照
规定隔离试种即种植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外来危险有
害生物入侵的
予以封存、销毁,并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逾期不改正,造成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的予以封存、销毁,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款

69 建设单位
在施工结
束后未及
时回收、销
毁松木或
者其他可
能携带疫
病的木质
材料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四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
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或者
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的,由林业有
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回收、销毁,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回收、
销毁的,依法确定第三方代为回收、销毁,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疫情扩散
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
收、销毁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
病的木质材料的
责令限期回收、销毁,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较重逾期不回收、销毁的依法确定第三方代为回
收、销毁,所需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重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确定第三方代为回
收、销毁,所需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70 擅自捡拾、
挖掘、采伐
疫木及其
剩余物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擅自捡
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林业
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除治或者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
轻微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责令除治或者销毁,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存在经营或交易疫木行为的责令除治或者销毁,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
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多次违反本条款责令除治或者销毁,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1 未按照规
定对疫木
进行定点
安全利用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
条:未按照规定对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的,
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农户将疫木作为薪材使用的责令改正
较重存在经营或交易疫木行为,但尚未
造成疫木流失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森林防火部分
72 森林、林
木、林地的
经营单位
或者个人
未履行森
林防火责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
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
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
树木。
轻微初次违反且能认错态度好承诺立即
改正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多次违反且拒不改正,或者引发火
情尚未成灾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责令补种树木



2
73 森林防火
区内的有
关单位或
者个人拒
绝接受森
林防火检
查或者接
到森林火
灾隐患整
改通知书
逾期不消
除火灾隐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
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
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
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
树木。
轻微初次违反且能认错态度好承诺立即
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并处5000元以上6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多次违反且拒不改正,或者引发火
情尚未成灾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6000元以上
8000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8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
补种树木

74 森林防火
期内未经
批准擅自
在森林防
火区内野
外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
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
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
树木。
轻微初次违反且能认错态度好承诺立即
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多次违反且拒不改正,或者引发火
情尚未成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
以上3万以下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责令补种树木

75 森林防火
期内未经
批准在森
林防火区
内进行实
弹演习、爆
破等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
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轻微初次违反且能认错态度好承诺立即
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
上6万以下元的罚款

较重多次违反且拒不改正,或者引发火
情尚未成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
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补种树木

76 森林防火
期内、森林
高火险期
内违法行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
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
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
轻微初次违反且能认错态度好承诺立即
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多次违反且拒不改正,或者引发火
情尚未成灾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严重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补种树木

77 损坏、挪
用、擅自拆
除防火设
施,堵塞防
火通道,破
坏森林防
火带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
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
用火的 ;
(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
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
(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
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
用火行为的;
(四)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
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
轻微初次违反且能认错态度好承诺立即
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的罚款

较重多次违反且拒不改正,或者引发火
情尚未成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处1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处3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

综合管理部分
78 拒绝、阻碍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
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
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轻微拒绝、阻碍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
检查的,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拒绝、阻碍检查,造成不良影响,
经批评教育后改正错误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拒绝、阻碍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经
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暴力抗拒、阻碍检查,造成恶劣影
响;或多次拒绝、阻碍检查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2023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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