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 | ||||||||||||||
序号 | 违法行 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 |||||||||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部分 | ||||||||||||||
1 | 以收容救 护为名买 卖野生动 物及其制 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 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 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 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违法所得,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省重点保护的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违法所得,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国家重点保护 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违法所得,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2 | 非法猎捕 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 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 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 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 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 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 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 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 ;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 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轻微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有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 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 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杀害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的,猎获物价值五千 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 物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 以下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或在自然保 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 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 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以食用 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 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 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的罚款 | ||||||||||||
3 | 非法猎捕 有重要生 态、科学、 社会价值 的陆生野 生动物或 地方重点 保护野生 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 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 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 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 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 | 轻微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 证,并处两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两千元 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 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两 万元以下罚款 | ||||||||||||
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 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 物 ;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 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 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 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 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较重 | 有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 杀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两千元以上 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 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杀害有重要 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 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猎获物价值两千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 价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 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或在自然保 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 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两千元以 上的;或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 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 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 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七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4 | 非法猎捕 其他陆生 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 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 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 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 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 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 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 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 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 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 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 下罚款 | ||||||||||||
5 | 以食用为 目的猎捕 在野外环 境自然生 长繁殖的 其他陆生 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 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 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 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 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 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两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两千元 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严重 | 猎获物价值两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 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 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 | ||||||||||||
6 | 以食用为 目的交易、 运输在野 外环境自 然生长繁 殖的其他 陆生野生 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 三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 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 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 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 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 没收野生动物 | |||||||||
一般 | 野生动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 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 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 | ||||||||||||
7 | 未取得人 工繁育许 可证,繁育 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 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 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 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 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 | 轻微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 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 ||||||||||||
8 | 未向县级 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 保护主管 部门备案, 繁育有重 要生态、科 学、社会价 值的野生 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 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备案,人工繁育调出有重要 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 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未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 管部门备案,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 案,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的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 | ||||||||||||
9 | 非法出售、 购买、利 用、运输、 携带、寄递 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 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 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 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 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 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轻微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 带、寄递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 带、寄递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 带、寄递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或以食用为目的交易、 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 违法经营场所,吊销人 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 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 | ||||||||||||
10 | 非法出售、 利用、运 输、携带、 寄递有重 要生态、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 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 | 轻微 |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 递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 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 |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 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 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 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一般 |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 递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 递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或者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 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有重 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 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11 | 食用或者 为食用非 法购买陆 生野生动 物及其制 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 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 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 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千元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
一般 | 多次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千元 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 | ||||||||||||
较重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有重要生 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 | ||||||||||||
严重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二级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 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一级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 | ||||||||||||
12 | 生产、经营 使用陆生 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 制作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 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 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 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一 万元的 | 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违法所得一万元 以上的 | 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使用有重要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制作食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 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 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 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 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 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 所得二十倍以上二十五 倍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 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 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 所得二十五倍以上三十 倍以下罚款 | ||||||||||||
13 | 违法从境 外引进野 生动物物 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 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 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尚未扩 散或未造成危害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 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管理不 善导致扩散,但未造成危害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 物,并处十五万元以上 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疏于管 理导致扩散,或者造成一般危害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 物,并处二十五万元以 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严重 |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疏于管 理导致大规模扩散,或者造成严重 危害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 物,并处三十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非法放生、 丢弃从境 外引进的 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 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 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 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 物放生、丢弃,尚未造成危害的 | 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 物放生、丢弃,造成危害后果显著 轻微的 | 责令限期捕回,处三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 物放生、丢弃,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捕回,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捕回的,代 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 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 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
15 | 伪造、变 造、买卖、 转让、租借 有关证件、 专用标识 或者有关 批准文件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 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 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 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 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微 | 转让、租借狩猎证、人工繁育、经 营利用许可证、专用标识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 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 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轻微 | 买卖狩猎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 许可证、专用标识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 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 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伪造、变造狩猎证、人工繁育、经 营利用许可证、专用标识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 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 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 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 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买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 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 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 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伪造、变造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 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 法所得,并处四十五万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元 罚款 | ||||||||||||
16 | 非法采集 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 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 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 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 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 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轻微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 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 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 集证,并处违法所得4 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一级 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 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 集证,并处违法所得4 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 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 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 | ||||||||||||
17 | 非法出售、 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 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 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 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18 | 伪造、倒 卖、转让采 集证、允许 进出口证 明书或者 有关批准 文件、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 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或者 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证件、文件、标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倒卖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或者 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证件、文件、标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严重 | 伪造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或者 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证件、文件、标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19 | 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采 集、收购国 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 或者未经批 准对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植物进行野 外考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 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 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 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 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 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 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 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 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 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20 | 擅自移动 或者破坏 自然保护 区界标;破 坏自然保 护区设施、 科研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 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 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赔偿损 失、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破坏保护区设施、毁坏科研设备或擅自移 动界标的; | 一般 | 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1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毁坏科研设备,破坏保护区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未经批准 进入自然 保护区进 行旅游、科 研、参观、 考察、实 习、摄影、 登山等活 动或者在 自然保护 区内不服 从管理机 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 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 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 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赔偿损 失、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科 研、参观、考察、实习、摄影、登山等活动 或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管理的; | 轻微 |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旅游、参观、 摄影,但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1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 考察、实习,但不服从管理机构管 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旅游、参观、摄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科 研、考察、实习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 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未按规定 向自然保 护区管理 机构提交 活动成果 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 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 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 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赔偿损 失、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 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一般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 事科学研究,标本采集的个人,不 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 果副本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 | |||||||||
较重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 事科学研究,标本采集的单位,不 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 果副本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 事教学实习的单位,不向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 | ||||||||||||
23 | 非法在自 然保护区 进行砍伐、 放牧、狩 猎、捕捞、 采药、开 垦、烧荒、 采石、挖沙 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 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 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 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 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 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 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 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 采石(沙)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 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令其恢复原状;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砍 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处300元以上3000 | |||||||||
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 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处3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 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处6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 构拒绝有 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 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 或者在被 检查时弄 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 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 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 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或 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的罚款 | ||||||||||||
林木种苗部分 | ||||||||||||||
25 | 品种测试、 试验和种 子质量检 验机构伪 造测试、试 验、检验数 据或者出 具虚假证 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 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 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 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 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 质量检验资格。 | 轻微 | 首次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 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 款;对责任人处一万元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两次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六 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 款;对责任人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三次以上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八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责任人处三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取消种子 质量检验资格 | ||||||||||||
26 | 侵犯植物 新品种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 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 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 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处货值金额五倍以 上七倍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处货值金额七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 | ||||||||||||
27 | 假冒授权 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 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 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 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 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 ||||||||||||
28 | 生产经营 假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 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 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 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 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29 | 生产经营 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 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 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 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 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 ||||||||||||
30 | 未取得种 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 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 种子的 ;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31 | 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 得种子生 产经营许 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 ||||||||||||
32 | 未按照林 木种子生 产经营许 可证规定 生产经营 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 产经营种子的;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33 | 伪造、变 造、买卖、 租借林木 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 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 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 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 ||||||||||||
34 | 不再具有 繁殖种子 的隔离和 培育条件, 或者不再 具有无检 疫性有害 生物的种 子生产地 点或者县 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 业草原主 管部门确 定的采种 林,继续从 事种子生 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 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 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 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 ||||||||||||
35 | 未执行种 子检验、检 疫规程生 产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 的 。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 ||||||||||||
36 | 违反规定, 作为良种 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 未经审定 的林木品 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 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 定的林木品种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 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八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十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违反规定, 推广、销售 应当停止 推广、销售 的林木良 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 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 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 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八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十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违反规定, 为境外制 种的林木 种子在境 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 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 ||||||||||||
39 | 违反规定, 从境外引 进林木种 子进行引 种试验的 收获物作 为种子在 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 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 ||||||||||||
40 | 违反规定, 进出口假、 劣林木种 子或者属 于国家规 定不得进 出口的林 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 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 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 ||||||||||||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 ||||||||||||
41 | 违反规定, 销售的林 木种子应 当包装而 没有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 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违反规定, 销售的林 木种子没 有使用说 明或者标 签内容不 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 容不符合规定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违反规定, 涂改林木 种子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 (三)涂改标签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未按规定 建立、保存 林木种子 生产经营 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 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 案 的 ; | 轻微 | 档案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档案缺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管理办法》第六条信息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或没有档案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林木种子 生产经营 者在异地 设立分支 机构、专门 经营不再 分装的包 装种子或 者受委托 生产、代销 林木种子, 未按规定 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 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轻微 | 超过规定日期未备案不满六个月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超过规定日期未备案六个月以上不 满十二个月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过规定日期未备案十二个月以上 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侵占、破坏 林木种质 资源,私自 采集或者 采伐国家 重点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 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 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 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 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 ||||||||||||
的天然林 木种质资 源 | 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 ||||||||||||
47 | 未经批准向 境外提供或 者从境外引 进种质资 源,或者与 境外机构、 个人开展合 作研究利用 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 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 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抢采掠青、 损坏母树 或者在劣 质林内、劣 质母树上 采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 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 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处货值金额二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 所采种子,处货值金额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49 | 林木种子 企业造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 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 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 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 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 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 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 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 的 | 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 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 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 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 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 处三百万以上五百万元 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 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 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 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 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
50 | 未根据林 业主管部 门制定的 计划使用 林木良种 逾期未改 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违 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 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 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 轻微 | 未使用林木良种数量占计划使用林 木良种数量不足30%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使用林木良种数量占计划使用林 木良种数量30%以上不足70%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使用林木良种数量占计划使用林 木良种数量7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违反规定, 在林业种 子生产基 地进行检 疫性有害 生物接种 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 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 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涉及检疫性有害生物,但未发生逃逸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检疫性有害生物逃逸未引起扩散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检疫性有害生物逃逸并引起扩散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三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擅自采集 林木种子 生产基地 内的种子 以及珍稀、 濒危树种 种子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 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 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 | 轻微 | 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 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采集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3 | 销售授权 品种未使 用其注册 登记的名 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行政部门住所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价值不足 五千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森林资源管理部分 | ||||||||||||||
54 | 违法占用 林地、擅自 改变林地 用途、毁坏 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 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 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 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 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 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 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 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 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 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 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 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3亩,能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 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 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 费用一倍的罚款;违法 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 林林种的收回经营者所 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 态效益补偿一倍的罚款 | |||||||||
一般 | 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 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 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 1亩以上不足3亩或其他林地3亩 以上不足5亩,不听劝阻,多次改 变林地用途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 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 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 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改变防护 林、特种用途林林种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 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罚款 | ||||||||||||
严重 | 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 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 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 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使 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 途,且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 抗法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 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 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违法改变防 护林、特种用途林林种 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 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 | ||||||||||||
55 | 违法开垦、 采石、采 砂、采土或 其他活动, 在幼林地 和特种用 途林内砍 柴、放牧, 以及违法 擅自开垦 林地致使 森林、林木 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 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 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 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 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 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 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 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 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审核 批准或者未按照审核批准的森林抚育作业设 计实施森林抚育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采伐林木株数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开垦林地,但对森林、林木未 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 森林、林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处恢复植 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 费用一倍的罚款 | |||||||||
毁坏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 不足50株或者价值不足500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 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 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 株或者价值500元以上不足1000 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 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毁坏林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 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不足150株 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 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 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毁坏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150株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 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 ||||||||||||
56 | 盗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 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 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 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 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 轻微 | 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 者幼树不足20株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不足1 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 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 1.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 80株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三倍 以上四倍以下的树木,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七倍 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 者幼树80株以上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四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57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 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 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 | 轻微 | 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 幼树不足50株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 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 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 一般 | 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不足 4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 100株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 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以立木材积计算4立方米以上不足 6立方米或者幼树100以上不足300 株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三倍 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 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 | ||||||||||||
严重 | 以立木材积计算6立方米以上或者 幼树300株以上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三倍 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 价值五倍的罚款 | ||||||||||||
58 | 伪造、变 造、买卖、 租借采伐 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 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 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 许可证,被查获后主动配合检查, 态度较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 后果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 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 许可证,违法行为所涉及林木蓄积 不足5立方米或价值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违 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 许可证,违法行为所涉及林木蓄积 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价值 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 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采伐许可证;违法行为所涉及林木 蓄积10立方米以上或价值1万元以 上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仍隐瞒事 实,抗拒检查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 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59 | 收购、加 工、运输明 知是盗伐、 滥伐等非 法来源的 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 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 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 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非法 来源的林木不足5立方米或者幼树 不足300株;非法收购、加工、运 输明知非法来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 家保护的其他植物不足0.5立方米 或者幼树不足2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收购、加工、运 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 得,处违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价款一倍以下 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非法 来源的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5 立方米或者幼树300株以上不足 600株;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 知是非法来源的珍贵树木、国家保 护的其他植物0.5立方米以上不足 1.5立方米或者幼树2株以上不足4 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收购、加工、运 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 得,处违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价款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 非法来源的林木;非法收购、加工、 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 的林木数量在15立方米以上或者 幼树600株以上;非法收购、加工、 运输明知是非法来源的珍贵树木或 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1.5立方米 以上或者幼树5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收购、加工、运 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 得,处违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价款二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 ||||||||||||
60 | 在天然林 保护范围 内建设光 伏发电项 目、在有林 地上建设 风力发电 项目、建设 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 破坏生物 多样性和 污染环境 的生产经 营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 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 的罚款。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 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拆 除、恢复原状,补种毁坏林木株数十倍的树 木,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 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 者幼树不足20株的;非法改变林地 用途,面积不足1亩,能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 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恢 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不 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 50株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1亩以上不足3亩,不听劝阻,多 次改变林地用途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 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 1.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 80株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3亩以上不足5亩,不听劝阻,多 次改变林地用途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 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 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80株以上的;非法改变林 地用途,面积5亩以上,或使用伪 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 木,处毁坏林木价值四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 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 | ||||||||||||
61 | 在天然林 保护范围 内商业性 采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 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 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 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 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补种采伐林木株数十 倍的树木,没收采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 处采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 者幼树不足20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采伐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采 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 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不足1 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采伐株数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采 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 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 1.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 80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采伐株数三倍的树 木,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 ||||||||||||
严重 | 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 者幼树8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 种采伐株数三倍的树 木,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五倍的罚款 | ||||||||||||
62 | 在天然林 保护范围 内使用剧 毒、高毒、 高残留农 药(含除草 剂等药剂) |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 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实际损害,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一般 | 损害天然林林地面积不足3亩,能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较重 | 损害天然林林地面积3亩以上不足 5亩,不听劝阻多次实施侵害行为 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严重 | 损害天然林林地面积5亩以上,且 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检疫部分 | ||||||||||||||
63 | 对森林病 虫害不调 查、虚报、 漏报、不报 等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三)隐瞒 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 蔓延成灾的。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 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 和个人,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单位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 至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 上报、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灾情蔓延的。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对森林病虫情不调查、虚报、漏报、不 报等失职行为,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对工作开展不力或有明显失职行 为的中心测报点,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 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资 格。 | 轻微 | 不调查、虚报、漏报、不报森林病 虫情,但未造成森林病虫灾害 | 予以通报批评 | |||||||||
一般 | 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工作开展不力或 有明显失职行为 | 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 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 家级中心测报点资格 | ||||||||||||
较重 | 不调查、虚报、漏报、不报森林病 虫情,造成森林病虫害发生危害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不调查、虚报、漏报、不报森林病 虫情,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4 | 不除治、除 治不力,造 成森林病 虫害蔓延 成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用带 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 的 。 | 轻微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 行育苗或造林不足1亩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 行育苗或造林1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二)发生 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 病虫害蔓延成灾。 | 轻微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亩以上 不足10亩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亩以 上不足100亩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0亩以 上不足500亩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0元以上 1500以下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500亩以 上,国家重点公益林、风景名胜区 成灾面积1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500元以上 2000以下元的罚款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三)隐瞒 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 蔓延成灾的 | 轻微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亩以上 不足10亩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亩以 上不足100亩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100亩以 上不足500亩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000元以上 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500亩以 上,国家重点公益林、风景名胜区 成灾面积1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 失,并处1500元以上 2000以下元的罚款 | ||||||||||||
65 | 违反森林 植物及其 产品检疫 规定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 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 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伪造、涂改、买卖、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较重 | 涂改、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 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买卖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 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 的 ; | 轻微 | 没有发现携带林业有害生物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 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发现携带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责令改正,并处1300元 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现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责令改正,并处16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 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规定用途的; | 轻微 | 擅自开拆检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封识或包装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调换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森林植 物及其产品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 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用途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 扩散的。 | 严重 | 引起疫情扩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6 | 擅自发布 或者伪造、 篡改林业 有害生物 预警预报 信息 |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擅自发布或者伪造、篡改林 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由林业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发布或者伪造、篡改林业有害 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尚未造成不良 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67 | 承运人未 按规定承 运或者收 寄 |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承运人未按照规定承运或者 收寄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给予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承运人未按照规定承运或者收寄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反本条款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 ||||||||||||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68 | 从国外引 进林木种 子、苗木未 按照规定 隔离试种 即种植 |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 未按照规定隔离试种即种植的,由林业有害 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封存、销毁,并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外来危险性 有害生物入侵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罚款。 | 轻微 |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未按照 规定隔离试种即种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外来危险有 害生物入侵的 | 予以封存、销毁,并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的 | 予以封存、销毁,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69 | 建设单位 在施工结 束后未及 时回收、销 毁松木或 者其他可 能携带疫 病的木质 材料 |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四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 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或者 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的,由林业有 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回收、销毁,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回收、 销毁的,依法确定第三方代为回收、销毁,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疫情扩散 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 收、销毁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 病的木质材料的 | 责令限期回收、销毁,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回收、销毁的 | 依法确定第三方代为回 收、销毁,所需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 | ||||||||||||
严重 | 造成疫情扩散的 | 依法确定第三方代为回 收、销毁,所需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70 | 擅自捡拾、 挖掘、采伐 疫木及其 剩余物 |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擅自捡 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林业 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除治或者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 | 责令除治或者销毁,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存在经营或交易疫木行为的 | 责令除治或者销毁,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 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反本条款 | 责令除治或者销毁,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1 | 未按照规 定对疫木 进行定点 安全利用 |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 条:未按照规定对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的, 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农户将疫木作为薪材使用的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存在经营或交易疫木行为,但尚未 造成疫木流失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森林防火部分 | ||||||||||||||
72 | 森林、林 木、林地的 经营单位 或者个人 未履行森 林防火责 任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 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 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 树木。 | 轻微 | 初次违反且能认错态度好承诺立即 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反且拒不改正,或者引发火 情尚未成灾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责令补种树木 | ||||||||||||
2 | 73 | 森林防火 区内的有 关单位或 者个人拒 绝接受森 林防火检 查或者接 到森林火 灾隐患整 改通知书 逾期不消 除火灾隐 患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 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 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 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 树木。 | 轻微 | 初次违反且能认错态度好承诺立即 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并处5000元以上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反且拒不改正,或者引发火 情尚未成灾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6000元以上 8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8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 补种树木 | ||||||||||||
74 | 森林防火 期内未经 批准擅自 在森林防 火区内野 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 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 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 树木。 | 轻微 | 初次违反且能认错态度好承诺立即 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反且拒不改正,或者引发火 情尚未成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 以上3万以下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责令补种树木 | ||||||||||||
75 | 森林防火 期内未经 批准在森 林防火区 内进行实 弹演习、爆 破等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 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初次违反且能认错态度好承诺立即 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 上6万以下元的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反且拒不改正,或者引发火 情尚未成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 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补种树木 | ||||||||||||
76 | 森林防火 期内、森林 高火险期 内违法行 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 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 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 | 轻微 | 初次违反且能认错态度好承诺立即 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反且拒不改正,或者引发火 情尚未成灾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严重 | 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补种树木 | |||||||||||
77 | 损坏、挪 用、擅自拆 除防火设 施,堵塞防 火通道,破 坏森林防 火带 |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 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 用火的 ; (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 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 (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 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 用火行为的; (四)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 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 | 轻微 | 初次违反且能认错态度好承诺立即 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的罚款 | |||||||||
较重 | 多次违反且拒不改正,或者引发火 情尚未成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处1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处3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 | ||||||||||||
综合管理部分 | ||||||||||||||
78 | 拒绝、阻碍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 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 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拒绝、阻碍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 检查的,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绝、阻碍检查,造成不良影响, 经批评教育后改正错误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拒绝、阻碍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经 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暴力抗拒、阻碍检查,造成恶劣影 响;或多次拒绝、阻碍检查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
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 | 2023年8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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