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祥兴代表:
您提出《关于野猪危害村民农作物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政府采取对应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野猪危害村民农作物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政府采取对应措施的建议,县林业局高度重视,就代表提出的建议组织相关业务股室进行研究讨论,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近年来全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不断增多,但野猪数量快速增长已经危害农林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54号)和《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野猪危害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林护〔2021〕68号)精神,野猪致害农作物可进行种群调控猎捕。按照国家关于野猪种群调控密度控制标准,在我县野猪种群自然分布区,种群密度按2只/平方公里控制标准。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以上标准结合各乡镇的野猪资源状况、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年度限额猎捕计划。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枪支管理成立保护农作物机动狩猎队的通知》(通政办函〔2016〕49号)和2021年9月15日县政府关于解决野猪破坏庄稼问题的批示意见及相关规定,由属地乡(镇)政府制定具体野猪猎捕方案,在每年7-12月依法依规组织狩猎队按照狩猎证规定实施野猪猎捕。通过种群调控防范和减轻野猪对农林业生产的危害,保护群众利益。同时做好猎捕野猪的处置工作,对猎捕野猪经林业部门批准和农业农村部门检疫后,可用于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种源、药用、皮革、制作标本、生产饲料(包括直接用作动物饲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猎捕的野猪严禁食用和流入市场,要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登记台账。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按相关技术规程处置。
关于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目前我省暂未制定具体补偿办法,建议受损村民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相关情况,根据事实情况协调解决补偿问题。应急管理部门可将野猪致害列入自然灾害灾情上报、救助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