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山县城市路灯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告
根据2025年7月9日通山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2)号文件精神,会议明确,由县城管执法局作为城市路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路灯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等工作,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采取日常巡查、实地核查、随机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路灯运维工作的日常监管,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县城管局代县政府起草了《通山县城市路灯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0月4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九宫大道402号;收件人:城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437600。邮寄意见时,请在信封上注明“通山县城市路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806130222@qq.com
联系电话:0715-2362413
附件:《通山县城市路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关于《通山县城市路灯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9月4日
通山县城市路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路灯管理,提升城市路灯运行保障和照明品质,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路灯管理工作旨在实现城市路灯“统筹规划、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能环保、协调美观”的管理目标,为居民出行安全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通山县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城市路灯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路灯是指纳入路灯设施专业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以及桥梁、河岸、广场、绿地、公园等区域的功能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的安全为目的的路灯设施。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路灯设施是指用于城市路灯的变压器、控制柜、电缆、灯杆、灯具、控制系统等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
第六条县城管执法局是城市路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路灯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由县国有企业平台作为城市路灯的建设、运维主体,负责城市路灯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县开发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及各乡镇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路灯管理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国投集团要摸清全县路灯运维底数,将全县城市路灯资源纳入国有“三资”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和批复预算。
第七条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城市路灯数字化、智慧化发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路灯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县城区总体规划,组织城市路灯专业管理机构,会同县开发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及各乡镇政府、县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编制城市路灯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路灯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要求,遵循节能环保、数字化等要求,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城市路灯建设效果和管理提出要求。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背街小巷;
(二)城市公共广场、公园、绿地步道;
(三)其他无功能路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第十条城市路灯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城市路灯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符合路灯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三)路灯色温、图案和造型等方面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四)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五)不得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等特殊信号灯正常使用;
(六)不得有碍城市市客观瞻和整体形象。
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道路、公园、桥梁、绿地、背街小巷的城市路灯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审批、建设、验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改(扩)建的城市路灯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并满足本规定第十条。
第十三条新建、改(扩)建城市路灯设施应当推动多功能灯杆建设,集约设置各类杆体,实现“一杆多用、多杆合一”,在设计、建设、验收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新建、改(扩)建城市路灯设施需移交城市路灯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运行维护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路灯专项规划,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湖北省城市路灯建设指南(试行)》所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要求;
(二)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资料;
(三)满足亮灯率100%、设备完好率100%,并试运行一个月;
(四)提供质保合同(在合同内明确各方责任),质保期不少于两年;
(五)满足接入城市路灯智能监控系统要求。
第十五条城市路灯设施按照《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移交。城市路灯设施在未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运维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路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城市路灯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下列维护和管理职责,保证城市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
(一)科学合理启闭城市路灯,并使照度、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亮灯率达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以上,背街小巷亮灯率达95%以上;
(三)设施完好率达95%,及时修复率100%。
第十七条城市路灯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保证路灯效果、满足夜间出行安全,统一接收、派发、回复各渠道平台工单,当路灯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安排修复。若维修或施工需要封闭道路的,应提前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对施工路段采取有效物理隔离,防止行人及车辆闯入。
第十八条城市路灯设施启闭时间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确定,重大活动亮灯模式按要求执行。
城市路灯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城市路灯设施运行方案》,报城市路灯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妨碍或者损坏城市路灯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路灯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路灯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路灯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
(四)擅自接用电源或在城市路灯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
(五)擅自迁移、拆除、损坏、利用城市路灯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路灯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因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等,需要在城市路灯设施上临时设置公益宣传或其他装饰物的,应向城市路灯管理主管部门申报审批。设置的公益宣传或者其他装饰物应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路灯效果,不得破坏路灯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在3日内拆除、清理,恢复原状。因设置临时装饰造成既有城市路灯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占用、迁移或者拆除城市路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路灯管理的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占用、迁移、拆除或需要新建、改(扩)建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因应急抢险对城市路灯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和临时路灯措施,及时通知城市路灯专业管理机构,在应急抢险结束后7日内补办手续并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三条未经城市路灯专业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用城市公共路灯设施的电源。由于未经许可接入电源或人为故意破坏路灯设施导致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或事故责任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城市路灯设施安全距离、影响路灯效果的树木,由城市路灯专业管理机构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树木严重危及城市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路灯专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城市路灯主管部门对城市路灯设施定期开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整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路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通山县城市路灯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通山县城市化进程持续推进,城市路灯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其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面临着更高要求。当前,城市路灯管理存在统筹规划不足、建设标准不统一、外力破坏严重、运维责任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强城市路灯管理,提升运行保障能力和照明品质,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治理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通山县城市路灯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25年7月9日通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2)号文件精神,会议明确,由县城管执法局作为城市路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路灯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等工作,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采取日常巡查、实地核查、随机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路灯运维工作的日常监管,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8月20日,完成了《通山县城市路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发公司、县供电公司和各乡镇等23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经统计汇总,共收到3条书面意见(城发公司3条),其他单位无意见。我局召集相关股室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逐条讨论,分歧意见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均已采纳。
三、依据支撑
(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
(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三)《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
(四)《湖北省城市路灯建设指南(试行)》
四、主要内容
1.《通山县城市路灯管理规定》的拟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主要制度和措施合理可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情形。
2.主要内容未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未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未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未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解、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