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5-2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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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4223261992******77  

住址:通山县通羊镇港口村五组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在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水晶工业园租赁废弃厂棚内建设的三合土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擅自在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水晶工业园租赁废弃厂棚建设三合土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移动式破碎机一台。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你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2〕3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并遵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如你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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