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5-20 字体:【

通山金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670365****

法定代表人:吴*义

地址: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22317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大路乡塘下村的原材料生产线扩建项目原料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较为明显

我局于20224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遵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3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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