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5-2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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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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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熔炼车间3号熔炼炉正在生产,未安装集气罩,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未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2〕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并遵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35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26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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