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通羊城区生活污水处理
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羊污水处理厂: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做好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4〕72号)和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三年内污水处理费必须调整至完全成本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我局对通羊城区污水处理成本进行了监审,依据成本监审结论,按照“省规定”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完全成本水平的相关要求,将测算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与县住建局、财政局进行会商,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通羊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通羊城区内通过污水处理管网排水的企业和居民,污水管网未覆盖的用户和有关单位暂不征收。
二、征收主体。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方式。通羊城区集中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由征收主体(部门)委托自来水运营企业随水费一并征收;属自备水源用户,由征收主体按实际用水量核定后征收。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按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定额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四、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依据成本监审结论,通羊城区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原0.85元/吨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由原1.20元/吨调整为1.40元/吨。此标准由供水企业随水费一并征收,按时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工作。污水处理标准调整后,要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而降低。具体补贴标准及优惠减免办法由住建部门制定报县政府及我局备案。
六、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管力度。县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定期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物削减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等信息,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