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建立通山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听证会的公告(二)

发布日期:2024-10-15 字体:【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举行通山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

时间2024年10月21日上午9:00在通山县景元燃气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通山县龙鼎丽都小区B区三楼),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通山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实施方案方案。(具体见附件)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员共计14人,其中:听证人3名,由县发改局委派组成;听证代表10名,由我县相关单位、专家学者、经营者代表和消费者组成;新闻媒体1人。名单如下:

(一)听证人员构成(共17人):

1、听证人员3人:由发改局委派组成(陈国华、徐国庆、马丽);

2、政府部门人员4人:由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黄沙铺镇政府、九宫山镇政府推荐产生(徐长虹、王军民、成敬斌、方向阳);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人:由县人大、政协推荐产生(潘文煜、陈娟);

4、经营者代表2人:由通山景元燃气有限公司、咸宁中燃城镇燃气有限公司推荐产生(王浩、丁怡);

5、消费者代表4人:由通羊镇社区、黄沙铺镇政府推荐产生(林海英、桂伟、程娟、阮胜林);

6、新闻单位代表2人:由县融媒体中心推荐一名听证代表,安排一名新闻记者( 唐尚伟、王姚);

(二)、听证人员及听证时间会议地点在通山政务网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附件:《通山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通山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稳妥有序疏导气价矛盾,保障我县燃气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建立通山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价格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和输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联动,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

1.联动范围

通山县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2.联动周期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每季度为一个联动周期。

3.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4.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

按照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5.联动幅度限制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M3,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

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6.联动程序

燃气公司在每个联动周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县发改局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调价方案。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首次建立或调整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严格履行听证程序,后期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直接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变动幅度在5%以内时,由县发改局按机制直接调整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措施

1.加强价格监管。燃气企业应做好天然气采购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向县发改局提交相关资料,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县发改局对燃气企业的购销情况、采购成本等进行审核,符合联动机制的予以价格联动,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

2.控制气源成本。燃气企业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积极拓宽气源采购渠道,优化气源结构,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3.注重宣传引导。燃气企业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与宣传解释工作,让终端用户及时知晓价格联动调整情况,并做好价格变动前后计量结算工作。

4.建立价格信息公开制度。燃气企业要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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