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通山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ongshan.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8月28日—2023年9月27日
通讯地址: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费和收费管理股)
邮 编:437600
联系人:马丽
联系电话:0715-2363716
邮 箱:3215235799@qq.com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8日
关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拟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做好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4]72号)和省审计厅审计中发现我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文件失效问题要求进行整改的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及《关于制定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54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县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县10个乡镇污水处理成本进行了监审,得出的污水处理平均成本为1.43/m³,为此,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初步拟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除通羊镇城区以外,楠林镇、大路乡、闯王镇、九宫山镇、洪港镇、厦铺镇、杨芳乡、燕厦乡、慈口乡、黄沙铺镇、大畈镇等11个乡镇建成区内的单位、住户及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单位和住户,都属于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污水管网未覆盖的用户和有关单位暂不征收。
二、征收主体。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标准。县内11个乡镇规划区内居民征收标准为:1.20元/吨,非居民为1.50元/吨。
四、征收方式:属乡镇集中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由征收主体(部门)委托自来水运营企业随水费一并征收;属自备水源用户,由征收主体按实际用水量核定后征收。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按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定额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五、优惠政策。对乡镇规划区内的低保户(家庭)实行优惠。用水量在5吨以内免收,超过5吨以上的按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征收。
六、征收时间。此征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七、实施收费前各乡镇必须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