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监管粮食市场秩序的通知
县金穗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各涉粮企业、超市、粮食个体经营者: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流通统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促进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地方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到县发改局申请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从事粮食加工的企业,必须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如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罚: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三、粮食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作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四、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五、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必须纳入统计范围,同时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县发改局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
六、每年6月、12月依法、依规开展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检查。
(一)县发改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企业收购备案进行核查。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商务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督促超市及时上报粮油购进、销售数据。
七、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山县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