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协调会议纪要》(【2013】5号)中“按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企业及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单位免征、个人减半)、城市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房产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协调会议纪要》(【2013】5号)。宣布废止纪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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