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通山县施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1-04-09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开发区、富水湖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3 号)要求,2021年第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对通山县施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在通山县范围内能施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15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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