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6 字体:【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鄂发〔20211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标。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核查、确权登记、后续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摸清2013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管理运营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

(三)工作原则。

1.县级主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九管会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合力推动,分工负责,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流向,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推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依法依规,突出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尽可能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与民争利。

3.民主决策,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监督权。

4.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结合部门和各乡镇、九管会实际,根据扶贫资产的来源、类型、受益范围,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构建扶贫资产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资产后续管理规范有序运行。

5.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分级公示公告,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营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

二、管理范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省内区域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用于金融扶贫贴息、各类保险、风险保证金、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未形成资产的各类补贴除外。

三、资产类型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公益性资产等。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门面房等产业类、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市场经营主体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设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文化、体育、卫生、环卫公厕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发放或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到户类资产。

四、主要任务

(一)资产清查。

根据资金流向和资产分类,分类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清查内容主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资产属性、资金投入、资产规模、资产权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逐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扶贫资金的流向,分类摸清本部门资金实施的扶贫项目及本部门资金拨付至镇、村实施的扶贫项目,归口汇总审核,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公室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各乡镇、九管会负责社会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本级财政资金(包括上级拨款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的清产核资。各村负责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手续后,及时更新项目资产管理基础台账,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二)确权登记。

1.确权程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管尽管,掌握每项扶贫资产具体信息。确权信息在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30天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所有权人及时登记造册。

2.确权方式。在分类清产核资、分级登记造册基础上,实行分类确定权属,一次性确权到位,依据形成扶贫资产时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产权主体。确权方式包括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

3.经营性资产确权登记。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产权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县内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受益对象比例或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权到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扶贫资金入股至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所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条款界定产权归属,必须将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产权主体,明确各方占股比例。产权界定结果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根据扶贫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变动情况及时补充登记。

4.公益性资产确权登记。公益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资产确权和管理。村组道路、安全饮水、文化广场、光伏电站、村级集体经济等项目可以确权到村,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村卫生室、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教育、卫生领域的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乡镇内专项扶贫资金所形成扶贫资产,由乡镇负责确权。

5.到户类资产确权登记。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科技扶贫、到户增收、建房补助等直接到户到人项目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原则上所有权归受益者。

(三)后续管护。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扶贫资产性质进行分类管护,引导受益主体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1.经营性资产管护。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依据规定程序落实管护主体,规范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内容。规定各方权利义务,承担经营风险。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管护经费占资产收益比例控制在70%以下。对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资产,积极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经营管护,完善财务监管、收益分配等内容。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如光伏电站等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2.公益性资产管护。扶贫资产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长效管理制度,由相应的所有权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护责任人、管护标准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资产管护经费,由村集体落实管护责任人,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资产,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对管护人员开展绩效考评。

3.到户类资产管理。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

(四)收益分配。

1.规范收益用途。扶贫资产收益优先用于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优先帮扶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能用于专项债券融资成本之外的其他债务偿还,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区管护运营和搬迁群众帮扶。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2.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分配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及时公开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

3.公益性资产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

4.到户类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

(五)资产处置

1.定期清查清算。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收益进行清算,

2.严格规范处置。清查清算发现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进行规范处置。其中: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应明确股权的退出方法和处置方式等,合同到期后,扶贫资产可通过续签合同或按照产权归属统一回收等方式进行管理。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处置收入使用。村集体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筹安排用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形成新的项目资产,不得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开展培训(202110月底前完成)。

1.制定工作方案。按照上级扶贫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行业部门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规范和细化扶贫资产管理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运行(营)管理、资产收益、清查处置等工作要求。(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九管会)

2.加强培训指导。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组织开展扶贫资产管理的专题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

(二)清查汇总(2021111日—1130日)。

1.梳理资金台账(202111月上旬完成)。根据资金的流向,通过资金找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梳理2013—2021年以来本部门资金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及本部门资金拨付至乡镇、村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各乡镇、九管会梳理2013—2021年以来社会扶贫资金(包括接受各级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本级财政资金(包括上级拨款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金。根据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分年度的状况,建立分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填写附件12,乡镇、九管会填写附件36)。(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九管会)

2.开展清产核资(202111月中旬完成)。以各类扶贫项目资金台账为依据,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开展清产核资,由乡镇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无误后锁定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经营性登记表和扶贫项目资金类情况摸底登记表后,经各乡镇、九管会签字盖章报县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九管会)

(三)资产移交和确权登记(202112月中旬完成)。

1.资产移交(202111月下旬完成)。根据乡镇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登记表的资产进行资产确认登记和资产移交(附件45)。并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汇总,各村将资产所有权确权结果先由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县政府审定并印发确权文件。各乡镇、九管会组织将村级确权的资产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和“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同时将确权的资产及时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同步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九管会)

2.资产公告公示(202112月上旬完成)。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等环节情况,应在网站、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凡在公示期内,群众对扶贫资产情况有异议的,要认真进行核实再公示。(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九管会)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为扎实有效开展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成立通山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九管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办,由县农业农村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分管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开展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相关工作。从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各抽调1人集中办公,组建工作专班。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九管会)要高度重视,细化措施,密切配合,努力推进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乡镇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村级组织负责监管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发挥驻村工作队(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按要求上报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统计汇总上报相关表册。(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商务、供销、生态环境、电力、卫生健康、民政、城投、残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扶贫资产管理职责,做好本行业扶贫项目的清产核资工作,将扶贫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和相关村的指导,按照确权情况,做好监管职责、资产后续服务、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等。(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等20家行业主管部门)

(三)跟踪督促检查。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县纪委监委对有关单位和乡镇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进展缓慢或完成质量不高的行业主管部门跟踪督办。过渡期内县纪委监察委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督促财政、乡村振兴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管,严防各种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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