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通山县城区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全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咸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决定对通山县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内容
通山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设置的破损、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城市道路两侧占用市政道路、公共场地、绿地等设置的大型立柱式、座地式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建筑物楼顶和墙体广告、依附于公共设施上的广告、LED电子广告屏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
二、整治类型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
(二)经许可设置期限已满;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设置技术规范;
(四)所有权人不明;
(五)未定期检测或虚假检测存在安全隐患;
三、整治方式和时限
各户外广告牌设施的设置或经营单位(个人)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整改或者拆除(清除),逾期未自行整改或自行拆除(清除)的,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代为清除或强制拆除,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因拆除造成的损失,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或经营单位(个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0715-2362413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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