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5-06-24 字体:【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执法主体: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事项名称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承办机构执法范围备注
1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股通山县
2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02年1月18日通过)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股通山县
3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版)第四条第二款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2006年湖北省政府令第291号)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
自然资源调查登记股(测绘与地理信息股)通山县
4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调查登记股(测绘与地理信息股)通山县
5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的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第152号令) 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四条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通过)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股通山县
6地质勘查活动的检查行政检查《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 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股通山县
7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检查行政检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四条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通过)第四条
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股通山县
8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行政检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四条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通过)第四条、第十三条
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股通山县
9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股通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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