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 机构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 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 | 对取用水户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0715-2395484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对取用水户的计量情况、节约用水管理、水资源税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二)组织水土流失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三)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水土流失动态,并向社会公告;(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六)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七)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人才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0715-2395484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对生产建设单位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及验收等情况进行检查。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4 | 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水政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0715-2395484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对河道管理范围建设单位是否申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落实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施工位置和建设内容是否与许可文件一致等情况进行检查。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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