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来源:通山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6-20 字体:【
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行政执法职权类型执法依据承办机构执法范围备注
1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七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一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3对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5对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6对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7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8对公开募捐资格审核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9对慈善组织认定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三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10对慈善信托备案的其他行政执法其他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11对社会团体负责人变更备案其他行政执法其他行政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12对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补发服务其他行政执法其他行政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13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14对社团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15对强制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1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17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18对强制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19对社团年检不合格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三十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20对县(市、区)管社团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21对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混乱或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2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23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24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25对非公募基金会年检不合格、不参加年检或是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2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27对社会团体变更负责人时,原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团体证书、印章或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28对行业协会违反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规定,违法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财务凭证,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29对民办企业单位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30对非公募基金会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政强制《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31收缴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32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33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3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35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通山县民政局社慈股本县
36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通山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本县
37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通山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本县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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