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通山县财政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执法范围 |
1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七条 | 全县代理记账行业 |
2 | 对单位会计资料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目 | 应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3 | 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六条 | 全县金融企业 |
4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 县级政府采购领域 |
5 | 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全县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 |
6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行政检查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财政部令第54号公布 2009年5月1日实施)第九条第三项 | 全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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