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通山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6-23 字体:【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通山县财政局
序号事项名称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执法范围
1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七条全县代理记账行业
2对单位会计资料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目应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六条全县金融企业
4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县级政府采购领域
5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全县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
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检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财政部令第54号公布 2009年5月1日实施)第九条第三项全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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