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广告合规正面指引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广告活动近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山县广告合规正面指引清单》《通山县广告风险提示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
《通山县广告合规正面指引清单》内容涵盖医疗美容、“神医”“神药”、保健食品、教育培训、网络直播以及新能源汽车、工业等13大类广告,对各类广告的规范要求清晰明确。《通山县广告风险提示清单》对应列出各类广告违规行为的风险点及严厉处罚措施,以保障广告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体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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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广告合规正面指引清单》
01
导向性广告
(一)政治导向。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误导消费者。
(二)价值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避免传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价值观,不得利用恐惧、焦虑等负面情绪推销商品或服务。杜绝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防止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
(三)文化导向。广告内容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02
医疗美容广告
(一)审批与备案。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布广告前务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广告显著位置标注审查文号,确保广告内容与审查批准文件完全一致,不得剪辑、拼接、修改。
(二)内容规范。参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广告内容严格限定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项目内,且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内容一致。
(三)用语规范。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严禁使用保证性、夸大性用语,如 “一针见效”“永不反弹”;禁止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作证明;不得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
(四)特殊群体保护。依据《广告法》第四十条,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针对残障人士的医疗美容广告应提供无障碍信息获取方式,如语音播报、大字体显示等。
03
“神医”、“神药”类广告
(一)主体资质。依据《广告法》第十五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仅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发布相关广告,发布主体必须严格审查自身资质,确保合法合规。
(二)内容规范。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完全一致,不得擅自夸大功效、使用不科学表述,如“包治百病”“神丹妙药” 等绝对化用语。
(三)审查与标识。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前需经相关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广告中标注审查文号;药品广告还应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04
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广告
(一)保健食品
1.功效宣传。严格遵循《广告法》第十八条,不得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必须显著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审批与备案。依据相关规定,发布前确保广告内容经省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审查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3.广告用语。避免使用误导性用语,如“特效保健”“神奇功效”等,不得与药品进行比较。
(二)普通食品
1.用语限制。严禁使用医疗用语或易混淆的用语,如“治疗”“疗效”“药用价值”“改善体质”等。
2.成分标注。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如实准确标注食品成分,不得虚假标注或夸大成分功效。
05
近视防控产品广告
(一)宣传限制。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 等误导性表述;不得伪造数据或实验结论宣传防控效果。
(二)产品信息。清晰标注产品适用人群、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有效期限等关键信息,依据《产品质量法》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三)广告审查。按照相关规定,部分近视防控产品广告需经审查后发布,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规要求。
06
化妆品广告
(一)功效宣传。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不得夸大化妆品功效,如宣称具有医疗效果,禁止使用 “美白奇迹”“祛斑神效” 等绝对化用语。
(二)成分标注。准确标注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及含量,不得虚假标注或隐瞒关键成分。
(三)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如美白、祛斑、防晒等)广告需注明批准文号,且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功效一致。
07
教育培训广告
(一)宣传内容。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就业等作出保证性承诺,如“保过XX考试”“100% 就业”等;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参与培训。
(二)师资介绍。如实介绍授课教师的资质、教学经历和专业背景,不得虚假宣传,如虚构“名校名师”“命题专家授课”等。
(三)广告发布。在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发布校外培训广告需符合相关规定;互联网广告应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具有可识别性,不得误导消费者。
08
房地产广告
(一)房源信息真实准确。房源信息必须真实,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应明确表明房屋面积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且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在推广楼盘时,需确保所提供的户型图、面积数据、房屋状态等与实际相符。
(二)避免误导性承诺。不得作出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 “房价必涨”“投资回报率高达 XX%”等表述;也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如“距离县城区中心仅 15分钟车程(未说明交通状况和时间条件)”。
(三)价格规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如实标注房价及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广告中涉及的价格需明确是单价还是总价,如有优惠活动,应清晰说明优惠条件、幅度及有效期。
(四)规划与配套设施宣传。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进行宣传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客观,不得作误导宣传。若提及周边学校,需明确学校的入学政策、是否为学区房等关键信息;宣传交通规划时,需注明规划的审批状态和预计完工时间。
(五)广告发布规范。通过互联网发布房地产广告,应符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可识别性。在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发布广告时,需显著标明“广告”标识,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别。
09
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广告
(一)广告标识。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广告”,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名义或形象推荐商品或服务时,构成广告代言的,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商品展示。直播中展示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销售一致,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如虚构 “全网最低价”“独家秘方”等。
(三)互动引导。不得通过虚假折扣、虚假促销、虚构销量、虚构用户评价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得采用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如虚假的系统提示、奖励承诺等。
(四)数据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数据;直播结束后,按照规定留存直播录像等数据资料,以备查验。
(五)平台责任。直播平台应按照《电子商务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平台内的直播带货广告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10
金融理财广告
(一)风险揭示。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金融理财广告必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例如,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应明确说明“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并具体列出可能面临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二)收益表述。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不能使用“稳赚不赔”等表述。同时,若提及预期收益,需明确收益计算方式和依据。
(三)资质展示。广告中应清晰展示金融机构的相关资质,如金融许可证编号、备案编号等,确保消费者能够核实机构的合法性。
(四)数据引用。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时,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例如,引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数据时,需注明数据来源和统计时间。
11
新能源汽车广告
(一)续航里程标注。明确标注新能源汽车的续航里程测试标准,并确保标注的续航里程真实可靠
(二)充电设施宣传。若宣传充电设施,需明确充电设施的类型(快充、慢充)、功率、适用场景以及是否为可选配置等信息
(三)环保优势说明。宣传新能源汽车的环保优势时,应依据科学依据,避免夸大。
(四)自动驾驶功能介绍。对于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应明确自动驾驶的级别以及功能限制,避免误导消费者认为车辆具有完全自动驾驶能力。
12
工业产品广告
(一)技术参数准确。对于通山在钢铁、建材等工业领域的产品广告,要准确宣传产品性能、质量标准、应用范围等技术参数,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和认证信息。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技术成果等需真实可查,不得抄袭或盗用他人知识产权,严格遵循《广告法》第九条,不出现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情形,维护通山工业产品的良好形象。
(二)竞争行为正当。在广告宣传中保持正当竞争,不得贬低竞争对手产品,遵循市场竞争规则,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13
农产品广告
(一)信息如实呈现。如实介绍通山特色农产品的产地、品种、质量、生产方式(如有机、绿色种植等),不得虚假标注产地或冒用他人品牌。广告中涉及农产品功效宣传时,需遵循相关规定,不能夸大其保健或治疗功能,同时严格遵守《广告法》第九条各项规定,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树立通山农产品的优质品牌形象。
(二)品牌形象维护。注重维护通山农产品的品牌形象,传播积极健康的农业生产与消费理念,推动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通山广告风险提示清单》
01
导向性广告
(一)政治导向错误。使用错误的国家标志、歪曲历史事件,或未经授权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二)价值导向偏差。传播不良价值观,如宣扬不劳而获、过度消费、低俗文化等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将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罚款,并要求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若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三)文化导向扭曲。对传统文化进行恶搞、歪曲,或在广告中侵犯地方特色文化的知识产权和形象,导致文化传承受阻和地方文化形象受损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广告业务等。若广告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文化遗产保护,将依照《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02
医疗美容广告
(一)未经审批发布。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永久脱毛”“一次治愈”等虚假夸大用语,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构成虚假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处罚,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超范围宣传。广告内容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范围,或宣传未经许可的诊疗方法、技术,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利用患者名义。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作证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可能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03
“神医”、“神药”类广告
(一)主体资质不符。非医疗机构或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主体发布相关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按非法行医、非法经营药品论处,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内容虚假误导。宣传“包治百病”“祖传秘方”等虚假内容,欺骗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处罚,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审查发布。未按规定进行广告审查即发布,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04
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广告
(一)保健食品
1.功效宣传违规。宣称具有治疗疾病功能,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未备案发布。广告内容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依据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
3.误导性用语。使用误导性用语,如“特效保健”“神奇功效”等,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可能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普通食品
使用医疗用语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将普通食品当作药品,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违法仍发布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05
近视防控产品广告
(一)误导性宣传。使用“彻底治愈近视”、“康复” 等误导性表述,违反《广告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构成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二)信息不完整或虚假。未标注产品适用人群、使用方法等关键信息,或伪造数据、实验结论宣传防控效果,依据《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06
化妆品广告
1.功效夸大宣传。宣称具有美白、祛斑、祛痘等超出许可范围的功效,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2.成分虚假标注。虚假标注化妆品成分,欺骗消费者,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面临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特殊用途化妆品违规。特殊用途化妆品(如美白、祛斑、防晒等)广告未注明批准文号,或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功效不一致,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07
教育培训广告
(一)保证性承诺。对升学、考试通过率等作出保证性承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师资虚假宣传。虚构教师资质或教学经历,误导消费者,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构成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违规发布:在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违规发布校外培训广告,或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8
房地产广告
(一)虚假宣传风险。若发布的房源信息不真实,如虚构房屋面积、户型结构,或者对房屋状态作虚假描述,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的,将面临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还可能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
(二)误导性承诺风险。作出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或者用模糊的时间概念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09
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广告
(一)广告标识缺失。直播中未标明“广告”,导致消费者难以识别,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五条,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商品信息不符。直播展示的商品与实际销售不符,侵害消费者权益,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违法仍发布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等。
(三)诱导互动违规。通过虚假折扣、虚假促销、虚构销量、虚构用户评价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或采用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四)数据保护违规。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面临责令改正、罚款、暂停相关业务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平台监管不力。直播平台未履行监测、排查、制止违法广告的责任,依据《电子商务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平台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0
金融理财广告
(一)虚假收益宣传。若作出保证性收益承诺,如“投资10 万,一年稳赚3万”,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二)隐瞒风险。未对投资风险进行合理提示,导致消费者误解投资无风险,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广告主需承担由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资质造假。虚构或伪造金融机构资质进行广告宣传,构成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11
新能源汽车广告
(一)续航里程虚假宣传。实际续航里程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误导消费者,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构成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二)夸大自动驾驶功能。夸大自动驾驶级别或功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可能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面临罚款等处罚。若因夸大宣传导致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充电设施误导。虚假宣传充电设施的配置、性能等,如宣称有快充功能但实际无法实现,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违法仍发布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12工业产品广告
(一)虚假宣传风险。在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工业产品广告中,虚假标注产品性能、质量标准、应用范围等技术参数,欺骗消费者,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构成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会被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损害通山工业产品的整体信誉。广告中使用的检测数据、技术成果等不真实、不可查,或抄袭盗用他人知识产权,误导采购方和消费者,同样按照虚假广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正当竞争风险。通过广告贬低同行业其他企业产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3
农产品广告
(一)虚假宣传风险。对通山特色农产品的产地、品种、质量、生产方式进行虚假标注,或者夸大农产品的保健、治疗功能,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构成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最优质”“纯天然无污染” 等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措施。
(二)品牌侵权风险。冒用其他知名品牌宣传通山农产品,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还可依据《广告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