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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2025

来源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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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12户经营主体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通山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12户经营主体

经查明,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5年9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山市监处罚〔2025〕133134号、135号、136号、137号、138号、139号、140号、141号、142号、143号、144号(具体见附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朱建新、沈庭

    联系电话:0715-2907019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16  

附件:

1、通山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山市监处罚〔2025〕133号)

2、通山县顺天广告装饰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山市监处罚〔2025〕134号)

3、通山县铭松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通山市监[2025]135号)

4、通山力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通山市监[2025]136号)

5、湖北万电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通山市监[2025]137号)

6通山银利环保物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通山市监[2025]138号)

7、湖北省融炜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通山市监[2025]139号)

8、通山志鸿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通山市监[2025]140号)

9、咸宁博克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通山市监[2025]141号)

10、通山商蕙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通山市监[2025]142号)

11、湖北皇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通山市监[2025]143号)

12、通山利民财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通山市监[2025]144号)

通山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1)(1).pdf

通山县顺天广告装饰部行政处罚决定书(1).pdf

通山县铭松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pdf

通山力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pdf

湖北万电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pdf

通山银利环保物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1)(1).pdf

湖北省融炜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1).pdf

通山志鸿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pdf

咸宁博克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pdf

通山商蕙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1)(1).pdf

湖北皇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pdf

通山利民财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