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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2025

来源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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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通山市监处罚〔2025〕75号)

通山皓哲环保物资经营部:

经查明,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55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山市监处罚2025〕75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山市监处罚2025〕75号),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山市监处罚2025〕7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王焱明、吴丽兰

联系电话:18986622321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6  

附件:《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山市监处罚〔2025〕75号)

通山皓哲环保物资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山市监处罚〔2025〕7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