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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2025

来源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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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通山市监罚告〔2025〕8号)

通山县塘下石英砂厂(普通合伙):

经查明,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拟给予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5年1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山市监罚告〔2025〕8号),因无法联系上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该文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山市监罚告〔2025〕8号),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山市监罚告〔2025〕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焱明、吴丽兰

联系电话:18986622321


附件:通山县塘下石英砂厂处罚告知8号.pdf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