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 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湖北省 2025 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点,全面落实“品牌强省建设”与“地理标志赋能乡村振兴”核心任务,今年以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及假冒专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与高效运用,为区域创新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实保障。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华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案
2022年10月25日,通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华某某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群(新版)壹条当事人未能提供卷烟的购进凭证,烟草专卖局当场对涉案卷烟进行登记保存,同日将涉案卷烟各取壹包送往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进行鉴定。2022年11月14日,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出具了检验报告,通过检验报告的得知上述卷烟利群(新版)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华某某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罚款人民币1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经营者需强化溯源管理意识:卷烟等特殊商品经营需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主动留存购进凭证,确保商品来源合法可追溯,避免因无法提供溯源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联动执法显成效:烟草专卖局与市场监管局协同配合,通过现场检查、专业机构鉴定等流程,高效精准打击假冒卷烟违法行为,为消费者筑牢 “舌尖上的安全防线”,也为特殊商品监管提供了“执法联动”范本。
消费者应提升维权意识:购买卷烟等商品时,若发现商品来源不明、包装异常,可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助力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二 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5月9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共有8瓶“稻花香”珍品壹号(500ml 42 度)生产日期:20240316、生产批号:05796**** 白酒,经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工作人员鉴定,这8瓶“稻花香”珍品壹号(500ml 42 度)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当事人所述这 8瓶“稻花香”珍品壹号(500ml 42 度)白酒,因店里商品太多,已经记不清楚在谁那购进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8瓶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启示
“记不清来源” 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副食店等零售主体无论经营商品种类多少,均需建立健全进货台账,明确记录商品供应商信息、购进时间、数量等关键内容,“无法说明来源”不属于法定免责情形,经营者需承担侵权后果。
知名品牌维权需多方协同:湖北稻花香酒业作为本土知名品牌,通过专业维权人员参与鉴定,助力监管部门快速认定侵权行为,体现了企业主动维权与监管部门执法监管的高效协同,为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实践路径。
小商户更需重视合规经营:副食店等小型经营主体往往存在 “重销售、轻合规” 问题,需加强对《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因侥幸心理销售侵权商品,避免面临 “没收商品 + 罚款” 的双重损失。
案例三 某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5年5月26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通山县某医院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医院西药房的货架上摆放有25盒批号为2023**** 的膏药品,该药品外表面标注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822121****等内容。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官网后,执法人员发现发现该专利号属于一种用于制作膏药贴的涂胶机,不属于膏药的专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579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企业需严守专利标注规范:商品标注专利信息时,需精准核对专利号对应的专利类型、保护范围,确保标注内容与专利证书一致,严禁将非对应商品的专利号用于宣传或标注,避免构成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精准核查”打击专利造假: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官网,核实专利号真实用途,精准识破“专利号错配”的假冒行为,体现了监管部门依托专业平台、强化技术核查的执法能力,为打击假冒专利提供了“技术赋能执法”的参考。
医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需重点关注:膏药等医疗器械、药品直接关系群众健康,此类商品标注专利信息更需严谨规范,监管部门需加大对医疗领域专利标注行为的排查力度,防止虚假专利信息误导消费者、危害健康,同时维护医疗市场知识产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