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宣传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如同隐匿在水面下的冰山主体,虽不引人注目,却支撑着企业在市场浪潮中稳健前行。它是企业创新成果的结晶,是企业在商战中克敌制胜的关键武器。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知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三个: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秘密性”是通过公众是否知悉来进行判断和确认的,只有“公众不知悉”的信息才具有“秘密性”。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是由于商业秘密带来的竞争优势所产生的。
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授权人员获取,从而保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被破坏。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
经营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3)对负有保密义务员工离职实施涉密裁体交接和监督检查;
(4)对负有保密义务员工调岗实施脱密管理;
(5)确定了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范围、密级等;
(6)严格限定知密范围;
(7)对涉密场所实施防盗及内部监控等防护和管理措施;
(8)对涉密物品及载体上实施保密防护和管理措施;
(9)对涉密电脑等设备、各类应用系统及数据库实施加密保护;
(10)对经贸谈判、商务洽谈会议等商务活动实施防护和管理措施;
(11)对员工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普法宣传教育培训;
(12)制定并实施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3)其他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首先应当预防为主,但是如果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当积极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可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