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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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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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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2-7.28公示案件

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28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当事人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通山县必定便民店通山县必定便民店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农产品案通山市监处罚〔2024〕131号92421224MA7L0BXXXX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农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一、没收违法所得990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2024 年 7 月 22 日
2通山县燕厦乡卫生院通山县燕厦乡卫生院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案通山市监处罚〔2024〕132号12421224421361XXXX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罚款人民币7千元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2024 年 7 月 23 日
3通山县燕厦乡小学通山县燕厦乡小学自立项目收费案通山市监处罚〔2024〕133号12421224MB0P28XXXX擅自立项目收费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一条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肆佰陆拾伍元(11465元);
2.罚款叁仟伍佰叁拾伍元(3535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五条2024 年 7 月 23 日
4通山县星月蛋糕店通山县星月蛋糕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通山市监处罚〔2024〕134号92421224MA4BNRXXXX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整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2024 年 7 月 24 日
5通山县九宫山镇第一小学通山县九宫山镇第一小学餐具抽检不合格案通山市监处罚〔2024〕135号1421224MB0P29XXXX经营的餐具卫生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2024 年 7 月 25 日
6通山县周福鑫黄金珠宝店通山县周福鑫黄金珠宝店商品未明码标价及计量器具未检定案通山市监处罚〔2024〕136号92421224MA7M7CXXXX使用未定期检验的计量器具和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对当事人违规使用未定期检验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处罚款500元。
2、对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处罚款25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4 年 7 月 25 日
7通山县情缘珠宝行通山县情缘珠宝行商品未明码标价案通山市监处罚〔2024〕137号92421224MABLK0XXXX使用未定期检验的计量器具和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对当事人违规使用未定期检验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处罚款500元。
2、对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处罚款25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4 年 7 月 25 日
8通山县品驰珠宝店通山县品驰珠宝店商品未明码标价及计量器具未检定案通山市监处罚〔2024〕138号92421224MA4ERKXXXX使用未定期检验的计量器具和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对当事人违规使用未定期检验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处罚款500元。
2、对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处罚款25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4 年 7 月 25 日
9通山县嘉裕珠宝店通山县嘉裕珠宝店商品未明码标价及计量器具未检定案通山市监处罚〔2024〕139号92421224MABP6YXXXX使用未定期检验的计量器具和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对当事人违规使用未定期检验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处罚款500元。
2、对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处罚款25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4 年 7 月 25 日
10通山县双语学校通山县双语学校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的食品案通山市监处罚〔2024〕140号52421224676470XXXX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一、没收不合格粉丝6包;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2024 年 7 月 26 日